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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不抵债不受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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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可向提起企业破产清算申请的共有三类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包括税款债权人、社保债权人等);债务人自身;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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