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堂法律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有什么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有什么效力?

来源:海堂法律网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一、质押合同的效力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