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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遇拆迁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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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可以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以为被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以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拆迁纠纷的防范对策有哪些

(一)坚持动拆迁的公开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二)要加强对动迁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由于动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动迁工作牵涉到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动迁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动迁法规,掌握。对动迁人员要制定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依法拆迁。

(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坚持两手都要抓。拆迁中,一方面要督促动迁方充分考虑拆迁户利益,宣传拆迁要耐心,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多为拆迁户解决实际困难,使拆迁工作能够得到绝大部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支持动迁方,对那些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钉子户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四)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和司法监督职能作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以县级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应当由中级人民管辖。而中级人民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审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解读,认为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

因此,被告为县级以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中级人民移送下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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