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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九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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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是关于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规定。机关、等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须与其罪行和态度等相适应,发现采取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二、刑诉二审抗诉程序有哪些

1、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2、抗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必须制作抗诉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

3、上一级人民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

4、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该内容由 何伟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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