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公开的信息有以下内容:
1、由或省级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转发批准用地的文件。
3、市、县,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