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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高温补贴违反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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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放暑降温费的问题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条件与待遇是有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符合发给防暑降温费的地区与单位不发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涉嫌侵害劳动者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不发放的,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高温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进行作业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提供的一种劳动保护待遇。由于休产假的人并不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因此,不符合享受高温补贴的条件。至于交通补贴也是同样的道理,是对上下班途中支付交通费的补贴,由于没有上下班,不符合享受交通补贴的条件。因此,产假期间,没有高温补贴、交通补贴,符合劳动法。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指的是基本工资。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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