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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托人办事,事情没有办成钱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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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办不成还不退钱,这样的判决很奇葩

花钱托人办事,事没有办成,钱还不退,你去报警他让你到起诉,你到起诉,又以所托事项违法、违规不能支持这类诉请为由驳回你的起诉。这类老百姓看起来十分简单的案件,但要真正处理起来且十分复杂,败诉的机率很大。最近网上法律圈流传很广的一个判例:2016年4月2日甲委托乙为其办理母亲退休事宜,先后分两次交给乙9.3万元,乙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7年9月,乙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甲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甲去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甲以不当得利起诉乙要求返还,一、二审均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不当得利9.3万元。

乙不服申请再审,最终某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的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最终某高院判决撤销该案原1、2审判决书,并驳回了甲的起诉。

事没有办成,钱还不用退,违约欺诈一方反而得利,这样的判决于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旋律背道而驰。

二、遇类案艰难维权,巧规划最终胜诉

1、案情简介:张某以能办理A市某知名初中非辖区学生入学事宜为由,收取刘某三名学生费用共计18万元,张某出具收条,承诺事情办理不成所收费用全额退还。后办理事情无果,经刘某多次讨要张某仅退还12万元剩余6万元仅以没钱为由出具《欠条》一份,后张某的上家王某因诈骗罪被判刑入狱,张某以刘某应该向王某讨要此款为由拒不依约还款并将刘某微信、电话拉黑,最终刘某起诉形成本诉。

2、诉讼过程:我在代理本案后,对刘某提供的对方出具的相关《欠条》、《承诺书》以及双方间银行汇款明细等证据进行了梳理,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进行起诉,必将因为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而得不支持,最终我们选择合同纠纷起诉对方。

整个庭审一波三折,张某虽然承认欠钱的事实,但辩称相关款项已交给上家王某,而王某此前因涉嫌诈骗已被判处刑罚,刘某应找王索要此款项,并拿出几个其它当事人起诉他的但被驳回的类似案件要求故应驳回刘某的起诉,并拒绝调解。

我方认为:根据涉案相关证据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但因所托事项违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区划分而无效,张某未能办成所托事项,又构成违约,且已退还大部分费用,理应继续将剩余钱款退还。刘某不认识王某,钱又是种类物,王某给张某造成的损失与本案无关。

我方通过正确的案由的选择、洽当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举证,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求,认定双方间中介合同为无效合同,应恢复双方交易前状态,即对方应该全额返还剩余钱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律师评案

任何一方不应因违约而获利,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网上流传的案例,以所托事项违反公共利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样的判决看似维护了公共利益,但直接后果就是让欺诈和违约一方会因其欺诈和违约的行为而获利,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如同参加战斗的指挥员,律师在接案后首要的不是急于立案起诉,而是要在熟悉涉案证据的基础上制订正确的诉讼策略,诉讼策略对了,事情就成功了一半。正确诉讼策略,再加上正确的案由选择、正确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举证,胜诉就属于我们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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