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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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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各县(市)支公司下属供电所用电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规程”、“低压技术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条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和触电急救法,总结宣传农村季节性事故规律及防范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各县(市)支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制定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农村安全用电无事故。

4、为杜绝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要逐级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特别是家用漏电保护器。供电所负责配电台区内公用总保护和分支保护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记录。

5、各县(市)支公司要组织各供电所每周进行一次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活动,要求有记录、有分析、有措施、有效果。

6、根据农村季节性用电的特点和事故规律,各县(市)支公司要组织供电所每年进农村安全用电大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7、农村低压电网工作要严格执行安规两票制度。供电所所长要按月抽查50%的已执行工作票,农电股长要按月对供电所已执行的工作票进行抽查,抽查20%(不得少于2张)。要制定工作票合格率考核办法。

8、加强安全标志牌的管理,设备标志要做到正确、醒目、

统一、齐全、并经常进行检查修改和补充。

9、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上报工作,并要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10、供电所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归谁所有,发生事故由谁负责。乡办或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力设备若委托供电所代管,产权虽不属供电所,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由代管方负主要责任。

11、供电所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与县供电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农电工要与供电所所长签订安全考核责任书,并与其工资奖金挂钩。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隐瞒事故者,应视其轻重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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